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医保影像云”基础规范》

发布日期:2026-07-17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明确了医保影像云业务应用场景、建设要求、建设架构、技术要求及安全规范。适用于各级医保部门、定点医疗机构、健康类人工智能服务机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健康传感器服务机构开展医保影像云相关业务。


二、定义
(一)医保影像云:为解除群众疾病医疗后顾之忧,更好地维护医保参保人权益,依托全国医保信息平台,遵循医保技术与业务标准规范,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构建影像检查数据全国存储、机构调阅、参保人查阅的数字化服务平台,支撑全国定点医疗机构问影像检查数据的互通共享。


(二)医保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目录范围的合规医疗费用,按标准予以给付的基金结算行为。


(三)医保影像数据中心(以下简称“影像中心”):各省医保部门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影像检查数据进行集中存储、图像质控、数据管理、数据调度的系统。


(四)前置机端:部署于定点医疗机构前置机内,用于影像检查数据上传、缓存、调阅的系统。


(五)个人端:为参保人提供影像检查数据查阅、分享等功能的系统。


(六)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定点医疗机构内部用于处理医疗业务、管理医疗数据、支撑诊疗活动的信息系统。

 

(七)影像检查数据:医学影像检查中产生的影像检查基础信息、影像检查图像及影像检查报告的完整数据集合,即国家医保局《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中的检查资料’。

 

(八)影像检查基础信息:“医保影像云索引”及数据集,包括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检查日期时间、成像设备、检查部位、影像存储单位以及检查医院等级、检查项目、影像描述、诊断结果、结算ID等数据集。影像检查基础信息中的结算数据(结算ID、费用明细流水号)须通过医保影像云索引与影像检查图像映射关联。

 

(九)彩像检查图像: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学影像检查服务,通过医学成像技术、后处理技术获得的人体内部结构和功能的可视化呈现。


(十)影像检查报告:执业影像医师基于数字化影像编撰的标准化电子文书,包含检查概况、征象描述与诊断结论,属检查资料的组成部分,与原始影像、结算数据映射绑定并同步归档。


(十一)相同检查:检查类型、检查部位、检查体位/扫描方式均一致的医学影像检查。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十三)健康类人工智能服务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为影像检查提供数据处理、分析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十四)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为医保影像云建设、运营、维护提供技术支持、系统开发、服务保障等专业化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附件:“医保影像云”基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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